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402执恢167号
吴海波、林劳清、吴忠海、蔡桂莲、刘洪忠、曾哲君、珠海市金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毅敏与被执行人吴海波、林劳清、吴忠海、蔡桂莲、刘洪忠、曾哲君、珠海市金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作出的(2021)粤04民终3329号、(2020)粤0402民初18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忠海、吴海波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宏路六号之1[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7330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7331号]、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宏路六号之2[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5162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5163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粤珠公评(估)字 [2022]202230058号司法评估报告书。现向被执行人吴海波、林劳清、吴忠海、蔡桂莲、刘洪忠、曾哲君、珠海市金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需书面评估报告,请到法院领取。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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