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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余海霞诉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2024)粤0402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许敏、被告周宇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被告周宇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不得追加上诉人周宇为(2023)粤0402执92号案件被执行人;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杨磊在未缴出资510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402民初223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十方亦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许敏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追加上诉人为(2023)粤0402执9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20669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未实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402民初223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州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