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均达、郑均志、黄丽珍、珠海经济特区金图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隆顺威钢材批发中心、珠海市香洲家美陶瓷建材行、珠海市家居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均标、郑均达、郑均志、黄丽珍、珠海经济特区金图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五被告拆除接珠海市香洲区粤海西路46号1-02商铺(金图大厦附楼一楼)添置加建的二层临时建筑物:2、本案诉讼费出五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