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文池: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龙与被告吉文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2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6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维权费用2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