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庚湖、吴清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诉被告张庚湖、吴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张庚湖、吴清梅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79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张庚湖、吴清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07369.17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49952.87元、罚息37015.92元,共计人民币894337.96元;二、判令被告张庚湖、吴清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07369.17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49952.87元为基数,年利率均按1月1日对应的1年期LPR的基础上加90个基点再加收3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计算;三、判令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4915.07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在第一、二、三、五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张庚湖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270号7栋306房之房产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909253.0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8月6日10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