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李光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李光娣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光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294987的信用卡截至2025年3月21日尚欠透支本金56230.8元、手续费787.36元、利息20452.64元、违约金1849.5元;二、被告李光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294987的信用卡支付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实际拖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但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99元,由被告李光娣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