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7422号案受理的原告珠海智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信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8968元及违约金11314,(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0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