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瑰娟:
本院受理原告袁乙贵与被告朱瑰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朱瑰娟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24223.69元;2.被告朱瑰娟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1038.11元;3.被告朱瑰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224223.69元为基数,按每日0.04%的标准,自2024年2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27日止为12466.83元);4.被告朱瑰娟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前述费用合计:244728.63元;5.原告袁乙贵对被告朱瑰娟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虹桥三路3号6栋10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6921号】的抵押物处分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朱瑰娟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