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与被告黄家庆、林婷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黄家庆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141602.37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黄家庆尚欠本金153687.09元、利息3154.22元、罚息494.66元,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比例理赔本息共141602.37元);2.被告黄家庆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1102.73元;3.被告黄家庆立即支付违约金7023.48元(以理赔款141602.37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3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黄家庆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153728.58元;5.被告林婷婷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原告在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潮心路1008号22栋7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学第0300045327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2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