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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038号原告珠海贝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銮、李锦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16:20:22 打印 字号: | |

李锦才: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贝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銮、李锦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李小銮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565819.29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李小銮尚欠本金617667.66元、利息10732.67元、罚息287.77元,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比例理赔本息共565819.29元);2.被告李小銮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7035.52元;3.被告李小銮立即支付违约金20143.17元(以理赔款565819.29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4424日暂计算至2024722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李小銮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602997.98元;5.被告李锦才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7.原告就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珠海市迎宾南路20951单元1906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090789号)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71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2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