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丙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朱丙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9023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26916.11元,以及违约金33302.79元(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理赔起按照保单约定的日利率0.04%计算违约金暂至2024年7月31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1899.95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2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