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萍、曾思福: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兴科商行与被告曾丽萍、洪超萍、曾思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19178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曾丽萍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248728.29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曾丽萍尚欠本金271184.27元、利息4933.53元、罚息246.97元,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比例理赔本息共248728.29元);2.被告曾丽萍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1315.83元;3.被告曾丽萍立即支付违约金7461.85元(以理赔款248728.29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4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13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曾丽萍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261505.97元;5.被告洪超萍、被告曾思福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原告在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泰安街30号3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40481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2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