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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初1735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乾锋、被告成都利迸乾商贸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5 16:08:15 打印 字号: | |

李乾锋、成都利迸乾商贸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乾锋、被告成都利迸乾商贸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1735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乾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4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14元,由被告李乾锋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