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肖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肖艳秋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9月24日的透支本金170772.41元、手续费2629.98元、利息29744.75元、违约金2519.8元,合计人民币205666.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9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3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