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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琴诉被告刘洁、被告王晓辉、被告钱碧英、第三人珠海市香洲快乐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王晓辉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判项,并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王秀琴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王秀琴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钱碧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173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已完成出资义务,无需对珠海市香洲快乐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珠香劳人仲案字(2024)1066号仲裁调解书中确认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