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喜耀:
本院受原告陈浩杰与被告刘喜珍,第三人吴喜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浩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4)粤0402民初21728号民事判决。二、请求判决不得执行上诉人陈浩杰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江西世纪豪庭(江西大厦)32A(权属证号3000716479)房产。三、请求判决确认上诉人陈浩杰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江西世纪豪庭(江西大厦)32A(权属证号3000716479)房产拥有所有权。四、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申请费用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