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喜耀: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杰与被告刘喜珍,第三人吴喜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217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陈浩杰关于不得执行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江西世纪豪庭(江西大厦)32A房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陈浩杰关于确认陈浩杰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南江西世纪豪庭(江西大厦)32A房拥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205.43元,由原告陈浩杰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