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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奇青与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程永相、黎培志、肖有辉、李向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0 09:40:2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程永相

本院受理原告刘奇青与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程永相、黎培志、肖有辉、李向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向阳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李向阳的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344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无需由李向阳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