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日云: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邹日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至2025年03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4349.83元(欠款本金88676.02元,利息1066.29元,违约金1722.67元,杂费/增值服务使用费10元,现金分期利息1631.25元,账单分期利息1243.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以被告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