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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628号原告胡群诉被告崔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谢彩霞  发布时间:2025-06-09 16:07:37 打印 字号: | |

崔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胡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628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本金150000元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准,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1%LPR)计算,截至日前2025年4月17日利息为4383.1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追索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费用7350元。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859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1审判庭由审判员罗魏斌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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