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关晓波、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0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5.46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37.73元,保全申请费530.19元,共计1067.9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