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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7799、17800、 17801、17802、17804、17805、17806、17807、17808、17809、17810、17811、17812、17814、17815、17816、17817、17818、17819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洪敏等人信用卡纠纷十九案
  发布时间:2025-06-06 15:46:43 打印 字号: | |

 洪敏、何花、朱秀山、肖磊、吉同胜、陆金连、陆金连、刘云芳、陈庚、李阳、邓文嘉、姚桥波、刘华全、谭其辉、黄康注、梁树娣、廖景艳、龙溢祝、梁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洪敏等人信用卡纠纷十九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各案被告偿还原告至暂计日信用卡拖欠透支的本金以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的标准计算,详见附表);2.判令各案被告支付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提现手续费、服务费(以上各项暂合计详见附表);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各案被告承担。(详见附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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