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翠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彭康锐、付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彭康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4730.27元;二、判决被告彭康锐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18日的正常利息1707.51元,罚息0元,复利0元及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彭康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96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东9号2栋2单元504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决被告付翠翠对被告彭康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4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