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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6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宇、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6 15:10:33 打印 字号: | |

刘宇、高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宇、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刘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560.51元以及暂计至2024年9月4日的利息1038.45元、违约金406.62元、分期手续费1125元;二、判令被告刘宇立即支付自2024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三、被告高岩对被告刘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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