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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3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郭清云、陈博山、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闵粥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6 15:08:21 打印 字号: | |

郭清云、陈博山、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闵粥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郭清云、陈博山、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闵粥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郭清云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00元;二、判决被告郭清云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的正常利息7486.20元,罚息0元,复利24.87元及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自2024年10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重定价日(即每年3月22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郭清云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43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郭清云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路106号304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陈博山、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闵粥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对被告郭清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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