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珣、姜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刘珣、姜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刘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0347.28元;二、判决被告刘珣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0月17日的正常利息9416.79元,罚息109.96元,复利69.57元及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刘珣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4300元;四、判决被告姜渝对被告刘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刘珣、姜渝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路188号7栋6单元1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