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康晋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希文、段玉香、佛山市康晋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380120240958)项下贷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25年3月5日的利息13722.22元、罚息0元、复利0元,合计10013722.22元。2.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25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1000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加45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佛山市康晋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32130880元的应收账款为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上述质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以下应收账款为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下列质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曾用名: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金额为14018773.03元的应收账款;(2)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金额为27113606.45元的应收账款;(3)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25194938.85元的应收账款;5.判令被告二吴希文以其持有的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为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上述质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二吴希文、被告三段玉香对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至12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