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思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满琦远与被告珠海市思科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思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原告满琦远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如下:一、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065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珠海市思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思科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旅游费用三倍的赔偿金51600元。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