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4)粤0402民初20661号原告胡婷与被告蔡建波、广州十方云合科技有限公司、杨焜、周宇、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敏、杨磊、第三人广东十方亦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作者:李俊蓉  发布时间:2025-04-07 10:25:46 打印 字号: | |

蔡建波、杨、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十方亦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婷与被告蔡建波、广州十方云合科技有限公司、杨、周宇、湖南好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敏、杨磊、第三人广东十方亦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被告周宇、许敏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周宇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206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不得追加上诉人周宇为(2023)粤0402执85号案件被执行人。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206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杨磊在未缴出资510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402民初223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东十方亦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许敏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如下:一、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206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追加上诉人为(2023)粤0402执8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20661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未实缴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402民初223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州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李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