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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229号原告宁嘉媛与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邓小婷、蔡雪娇、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4 14:16:06 打印 字号: | |

蔡雪娇:

本院受理原告宁嘉媛与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邓小婷、蔡雪娇、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恢复202362日已生效的、应关联但未关联的30万追加额度的万能账户权益;2.若无法恢复账户权益,请被告赔偿万能账户未来60年利息共计570000元;3.退赔本人经邓小婷购买的所有保险的提成、奖金等有关收益以及销售信泰保险万能账户时告知是月计息、年复利3%计算收益,作为本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的补偿金10万元;4.被告方承担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6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