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雪娇:
本院受理原告宁嘉媛与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邓小婷、蔡雪娇、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恢复2023年6月2日已生效的、应关联但未关联的30万追加额度的万能账户权益;2.若无法恢复账户权益,请被告赔偿万能账户未来60年利息共计570000元;3.退赔本人经邓小婷购买的所有保险的提成、奖金等有关收益以及销售信泰保险万能账户时告知是月计息、年复利3%计算收益,作为本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的补偿金10万元;4.被告方承担诉讼有关的全部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