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后浪:
本院受理原告汤秋霞与被告珠海中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赖彭漫、汤后浪、郭祥、潘立志、陈恩德、麦伟劝、梁晓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转立告知、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汤秋霞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赖彭漫、珠海中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累计136158元及滞纳金(自2024年3月13日起,按合同成立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每期独立计算,暂计至2024年10月12日为12464.51元,应计至实际清偿止);2.请求判令被告赖彭漫、珠海中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汤后浪、郭祥、潘立志、陈恩德、麦伟劝、梁晓俊对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所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7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