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以玲: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以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2679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1100720.81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尚欠本金1196345.47元、利息6805.97元、罚息19871.68元,保险人按照保单约定比例理赔本息共1100720.81元);2.被告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1938.08元;3.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51513.73元(以理赔款1100720.81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4年9月13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8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1158172.62元;5.原告就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珠海市香洲情侣北路199号(美丽湾)1栋3单元305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693069号)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