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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诉前调2660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范彦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8 18:18:18 打印 字号: | |

范彦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范彦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26606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208086.76元(包括代偿本金202201.94元、代偿利息5182.1元、代偿罚息702.72元);2.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2896.26;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代偿款208086.76元为基数,自20241011日起按照每日0.04%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1119日违约金为3329.39:4.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车牌号为CFP161号的别克牌SGM7240EAAB小型轿车的抵押物处分价款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总计216312.41。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6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