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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诉前调2169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范学春、王大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8 17:44:47 打印 字号: | |

王大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范学春、王大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21695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范学春立即归还原告理赔款502918.00元(截止理赔事实发生,被告范学春借款尚欠本金547872.82元、利息10662.12元、罚息262.84元,合计558797.78元,原告理赔本息90%,即502918.00元);2.被告范学春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保险费6192.46元;3.被告范学春立即支付违约金26755.24元(以理赔款502918.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464日暂计算至20241015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范学春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539865.70元;5.被告王大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任;6.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7.原告就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珠海市前山逸仙路33846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944905号、粤房地证字第C4448570号)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6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