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陈飞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19626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193751.56元(包括本金209095.77元,利息5629.6元,息554.14元,原告理赔90%,即193751.5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4221.1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64868.02元(以理赔款193751.56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自2022年5月12日暂计算至2024年8月26日,共837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263340.76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