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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6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周晓恩、岑水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6-03 15:03:52 打印 字号: | |

岑水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被告周晓恩、岑水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被告岑水木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652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周晓恩、岑水木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259847.19元及暂计至20241129日止的利息19207.85元、罚息245.22元,本息合计1279300.26元;二、判令被告周晓恩,岑水木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自202411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借款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年利率均按在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5年期LPR的基础上减0.2%再加收30%计算);三、判令被告周晓恩、岑水木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9293.0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在第一、二、三、五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周晓恩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环郡路39931004房之房产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周晓恩、岑水木承担。以上暂合计:1298593.2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7月22日10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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