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月青、珠海谦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黄月青、珠海谦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黄月青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1081.79元;二、判决被告黄月青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8日的正常利息3525.98元、罚息174.44元、复利22.59元及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9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黄月青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1800.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黄月青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工业开发区黄杨大道南沿江路西13号6单元401房或拍卖处置该房产的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谦立公司对被告黄月青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