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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344号 原告刘奇青与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程永相、黎培志、肖有辉、李向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1 09:30:3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程永相:

关于原告刘奇青与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程永相、黎培志、肖有辉、李向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8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奇青支付返佣85000元;二、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奇青支付利息(以未付返佣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程永相对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李向阳对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刘奇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奇青负担100元,被告珠海市诚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程永相、李向阳负担1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