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胜利:
关于原告胡秋秋与被告吴胜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胜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秋秋支付工程款36122元;二、被告吴胜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秋秋支付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61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胡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秋秋负担140.83元,被告吴胜利负担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