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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52号 原告莫良文与被告罗如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05 09:00:00 打印 字号: | |

罗如慧:

关于原告莫良文与被告罗如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如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莫良文支付工程款2000元;二、被告罗如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莫良文支付利息(以欠付工程款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莫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良文负担10元,被告罗如慧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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