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勇:
本院受理原告唐庆华诉被告林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0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林剑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庆华偿还借款392200元;
二、被告林剑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庆华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46200元;
三、被告林剑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庆华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计算);
四、被告林剑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庆华偿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唐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7.39元(原告唐庆华均已预交),由原告唐庆华负担3037.4元,被告林剑勇负担9189.9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