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雄海、周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雄海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00000元,截至2024年10月16日的利息1840.86元、罚息5992.13元,合计307832.99元;2.判令被告陈雄海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301840.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3.判令被告周其对被告陈雄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07832.99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