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跃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有诉被告宋跃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跃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新有支付应付款人民币158116元;
二、驳回原告陈新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2.32元(原告陈新有预付),由被告宋跃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