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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初20011号 原告卓丝雅诉被告刘卫锋及第三人卓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8 19:24:01 打印 字号: | |

卓强

     本院受理原告卓丝雅诉被告刘卫锋及第三人卓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2001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卓丝雅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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