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渭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周先玉、陈渭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陈渭萍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1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账户(卡号:4096701379171127)欠款本金199282.39元、违约金27214.57元、利息3025.19元、手续费2159.44元(暂计至2024年7月25日共计231681.59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2024年7月25日)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请求费用暂计至2024年7月25日共计231681.5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7月15日15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