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旺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蔡家福、赖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一、判令被告蔡家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5836.15元;
二、判令被告蔡家福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月9日的利息28276.81元,罚息1692.64元及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年利率均按距离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bp再上浮30%计算】;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9987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575792.6元)
四、判令被告赖旺兴对被告蔡家福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判令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蔡家福、赖旺兴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碧涛花园A1幢204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7月15日10时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