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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初2012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诉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国昌、肖海宇、肖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4 16:18:18 打印 字号: | |

肖海宇、肖川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国昌、肖海宇、肖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肖海宇、肖川宇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2012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截至2024年11月5日尚欠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0014.47元、罚息84933.34元、利息复利659.69元及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20014.4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5.6%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二、被告刘国昌对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国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肖海宇、肖川宇在继承肖铁军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海宇、肖川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3.49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已预交),实际收取19261.2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261.26元,由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国昌、肖海宇、肖川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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