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宇、肖川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诉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国昌、肖海宇、肖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肖海宇、肖川宇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201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国昌名下的财产;三、查封被申请人肖海宇、肖川宇的被继承人肖铁军名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情侣北路3999号92栋5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0170041824)的房产;上述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1606806.22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