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夏道喜、苏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夏道喜支付卡号为6227080723933087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10月22日的透支本金110192.23元,利息9627.12元,违约金7997.89元及支付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夏道喜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0723933087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20713.28元;(以上各项暂合计148530.52元)3.判令被告苏欢对被告夏道喜上述第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15: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