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碧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张文、王碧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文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000000元,截至2024年9月26日的利息1176.12元,罚息25806.84元,合计2026982.96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文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次公布的1年期LPR减5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王碧燕对被告珠海市文润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15: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